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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登录:如何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乐鱼登录    发布时间:2025-10-27 22: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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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撑全省高原特色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编制了《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应说明理由、依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为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撑全省高原特色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照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有关调整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就逐步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桑蚕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等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工厂化种植设施、育种育苗、灌排沟渠等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场内道路、管理用房(含不破坏耕作层,非永久性建设,不对外经营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简易用餐场所、临时宿舍、厕所)、农资农机具存放、智能监测、病虫害防控、水肥一体化、水泵配电、蓄水池、塘坝、防汛设施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仓储保鲜、咖啡及茶叶初制等配套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蚕桑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的圈舍(棚)、养殖池(箱、桶)、蚕房、藻类光生物反应器、育种设施、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饲草饲料加工存储、鱼获渔具存放、粪污处理、检验检疫、尾水处理、清洗消毒、隔离、暂养、冷冻速冻、场内通道、智能监测、蓄水池、水泵配电、温控设备、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用房(含不破坏耕作层,非永久性建设,不对外经营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简易用餐场所、临时宿舍、厕所)、抽水配电等附属设施用地。

  (三)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情形。以大棚温室(含墙体、15平方米以下的耳房)直接用耕作层,或在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种植符合耕地认定规则,耕作层未破坏的,按耕地管理。使用现状坑塘、滩涂开展养殖活动池底未硬化的;饲草饲料种植和放牧散养用地、村庄用地范围内农户自建零星畜禽养殖用地;在林地、草原上修筑符合国家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直接为草原保护修复、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草种育繁推一体化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属于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的,按原地类管理;已审批临时使用的林地、草原,属于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按原地类管理,临时使用期满后由项目业主依法按期恢复林地、草原生产条件和植被。不直接依附于农业生产主业,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的农产品存储、加工、销售及经营性农资农机具存放、维修场所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废污集中工厂化处理设施、提供工厂化烘干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庄园、餐饮、住宿、会议、动植物园、赛鸽赛马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办公楼、科研、展销用地,以及在合法建设用地上发展设施农业的,按建设用地管理。对于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的农业生产简易看护类管理房,可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由各地通过动态巡查等方式来进行监管。以上情形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四)引导项目合理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当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编制耕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指导经营者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和范围。设施农业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和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避让稳定利用耕地和新补充耕地,采用必要措施保护好耕作层。种植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规范设施农业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导致耕地减少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方可申请备案。其中,对于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通过落实恢复耕地指标挂钩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有关费用。对于农民使用自有承包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年度统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严格限制设施农业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蚕桑养殖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符合用地规模要求和用林用草用湿条件的,可依法办理用林用草用湿手续后,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在林地、草原上修筑符合国家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属于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不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六)合理确定项目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由经营者根据农业生产要合理确定,附属和配套等辅助设施用地占地总规模应控制在生产用地(包括粮食生产、设施农业、林果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种植类辅助设施、养殖设施在符合安全和防疫等有关要求前提下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设施农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七)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县级联审,乡镇备案管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农村集体已发包给承包户的农村土地的,经营者应先行依法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用地协议签订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确定用地范围,在动工建设前准备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

  (八)信息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并通过“云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报县级联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成备案信息联合审查。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基础信息、用地协议、落实占补平衡等情况做审核;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设施农业建设内容、种养殖种类、土地流转信息等情况做审核;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对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审批项目信息、用林用草面积、范围、违法用林用草等情况做审核。如需补充材料,由审核部门及时告知经营者。

  (九)完成备案。备案信息联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在监管平成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反馈经营者。备案通过后经营者即可进行建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成上图入库,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备案信息互通共享。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动态监管。

  (十)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经营者一定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严格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将同期建设、紧密关联的项目通过分次申报等方式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严禁以发展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建设“田园综合体”等非农设施,以及擅自或者变相进行非农建设和采矿堆矿采砂采石活动;严禁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严禁为违法占地行为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十一)规范变更备案流程。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项目用途、用地规模或建设内容等与原备案信息发生改变的,经营者应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前递交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必要资料,经县级联审后变更备案信息;仅涉及项目名称变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即可变更备案。备案变更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变更结果,并报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更新上图入库信息。

  (十二)健全续期、循环使用和恢复机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根据用地协议或土地流转合同确定,不允许超出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乡(镇)人民政府应于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提醒经营者及时续期或循环利用。期满需延长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期满或原经营者不会再使用的,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同意,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将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需循环再利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恢复,其中,未备案的农业设施不会再使用的,由经营者恢复。支持具备条件的优先恢复为耕地,经年度变更调查、质量评定合乎条件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恢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管平台将“生产阶段”更新为“停止生产”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十三)明确应注销和撤销备案的情形。设施农业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经营者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备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回上图入库信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用地备案、违规备案、违规变更用途且拒不整改、经乡(镇)人民政府提醒用地到期后3个月仍未办理续期也未开始恢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回上图入库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备案并通知经营者,商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经营者可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询提供拟选址区域占用地类、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十五)加强监督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结合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设施农业发展规划等,公布行业扶持政策,加强设施农业发展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下养殖、林下种植和设施农业用地涉林草事项指导。

  (十六)加强巡查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信息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执法等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地类性质认定及用地合法合规性判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依法依规作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重点检查是不是按照备案内容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超期使用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适时组织核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情况、设施农业支持政策、土地流转信息等进行跟踪监测。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涉林草事项的监管工作。

  (十七)加强责任追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发现超备案范围用地、违法占用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处理。经营者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责任。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内原有关法律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要求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本通知印发前已到期,符合相关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仍需接着使用的,应在本通知印发2个月内申请续期。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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